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至销售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