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受委托生产的药品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