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接受境外委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工出口药品的企业,应当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与受委托加工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三十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