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