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设施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行,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生产设施运行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并于24小时前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建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公园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变更客运线路、站点、开放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于1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