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单位的水质、燃气质量、管网压力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由城建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检测,确保安全。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