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园林绿化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实施园林绿化的企业和单位选用《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树种,并按规定的乡土树种用苗比例进行城市绿化。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挂牌,依法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养绿地、树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