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园林绿化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其中,政府投资总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市市区建设项目,经有审查权的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异地绿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