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的绿化,保护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