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第十七条已修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市)、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无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