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