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中小企业因配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市政建设项目,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需要拆迁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