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指导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