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