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

(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

(六)和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七)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交流;

(八)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事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