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三条已修改对于失业人员或者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