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