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