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