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担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