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