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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