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