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等许可证件;(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负责在餐厨垃圾排放单位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