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认定登记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人员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