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人员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