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肇庆古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和整体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方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肇庆古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相关管控措施、应急预案,游客承载标准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