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和保护说明。

保护说明应当载明肇庆古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修复情况、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