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