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