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在招标、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