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招标或投标人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