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八条已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