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七条已修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