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四条已修改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事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