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和改革、信息化、建设、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