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工程,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结论应当说明技防系统的验收情况。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已建成的技防系统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和验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