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他单位恢复,恢复的费用由违法用地者承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