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界桩或者基本农田标志牌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赔偿重新竖桩立牌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