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八十二条已修改集体土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以下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