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以下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前款第(一)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方式分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三种类型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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