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以下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前款第(一)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方式分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三种类型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