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应当退回已获资金,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