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改造或者建设地下储存仓库,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土部门不收取工业、仓储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土地价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