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本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举办政府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等措施予以引导。

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可以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向用户收取费用。

政府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全面履行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