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加强政府与民营资本合作,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取消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不合理限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