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