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加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