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