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负责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