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研究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