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