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